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xxxxxxxx54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镇xx村x组,现住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镇xx小区,农民。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承揽了白水县xx水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因其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为继续进行水电站建设施工,董某某通过张某要来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资料,为完善该公司资质资料取得陕西xx电器有限公司(白水县xx水电站)信任,董某某在西安市三爻村一广告部伪造“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印章,使用伪造的印章伪造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项目部成立通知等公司文件,以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张家船水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并分别同陕西东屋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北方友邦爆破科技有限科技公司签订张家船水电站施工合同、张家船水电站隧洞施工爆破合同,并以“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名义于2016年8月18日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账号为“270806070xxxxxxxx09511”的对公账户,目前该工程已完成并交付。2018年11月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董某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张家船水电站施工建设,并因同覃某的劳动争议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陕西省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伪造的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模与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9日刻制(2017年10月19日变更销毁)的公司公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模。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董某某在使用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实施张家船水电站建设期间,以张家船水电站建设资料需要盖章为由,向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行某某索要该建设项目部印章,行某某要求董某某交纳两万元作为领取该建设项目部印章的保证金,董某某因资金紧张未交纳两万元保证金,也未从行某某处领取该建设项目部印章,董某某为节省资金和使用印章方便,便采取同样的方法在西安市三爻村附近伪造“西边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白水张家船水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印章一枚,使用该伪造印章在张家船水电站建设资料中使用,并同白水县信达商砼有限公司签订商砼补充合同,2019年4月白水县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将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白水县人民法院,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同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合同印章疑似有假,白水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驳回白水信达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桂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殷某某、杨某、张某、屈某某、毛某、董某乙、行某某等七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他人公司四枚印章,并给他人公司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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