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桓台县**镇**村**组**号,住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获得其项目公司施工的****大学***学院宿舍楼改造工程款,伪造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于****大学临床医学院开具给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110万工程款转账支票上。后被告人董某某与其项目公司工作人员孙某某将该110万元转存到被告人董某某实际使用的开户名为孙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中,用于其项目部支出使用。
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获得其项目公司施工的****大学***学院新建泵房及道路提升工程预付工程款,伪造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于****大学***学院开具给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149万工程款转账支票上。被告人董某某安排孙某某将该149万元转存至被告人董某某实际使用的开户名为孙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中,用于其项目部支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工程风险承包经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印章印文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洋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小区。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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