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并向其出售“北京宝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北京宝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将伪造的上述两枚印章送至本市海淀区**镇**门,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核实,上述公司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照片;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司证明等;3.证人证言:胡琪、李某某等三人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扣押、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志强
代理检察员: 李 达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729****;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