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54********,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户籍地为静海区**镇韩家口村4排**号)。2019年9月11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董某某未经审批,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韩家口村南头河堤边上盖了两处平房,门牌号码为静海区韩家口村4排1号、2号,被告人董某某将4排1号给了其战友孙某某顶账。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为办理上述两处平房的房产证,私刻了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的印章盖在申领办理房产证的表上,办理了房产证。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位于韩家口村4排1号、2号的房产证档案中第22页的印文不是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印章盖印形成。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加柱
检察官助理 高建元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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