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0时许,三门峡市湖滨区城管局工作人员接“三门峡市数字化城管指令”到三门峡市银昌路“**羊肉汤馆”整治该店占道经营、违规设置雨棚等问题,城管局工作人员到店进行处置,在现场告知后,店老板被告人董某某拒不配合执法,现场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并将店内一煤气罐气管拔掉,找打火机欲点燃煤气罐时被其家人阻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某某、段某某、张某某、沈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郭联庆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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