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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村**河**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广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未依法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金枪”牌三轮车搭载两人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广场*街由东往西行驶至***街交叉路口时,因停放在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影响其左侧视线,导致其通过路口时驾车碰撞由南往北步行横过广场东街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

经损伤程度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已履行完毕。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证据: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等;2.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赣州市章某某***路***广场*栋***室,联系电话189********。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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