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高陵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7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陕A****9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路与**四路交叉口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某某甲撞至路边,致行人某某甲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后经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某某乙、李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1499X号血醇检验报告、陕平安司鉴【2019】病鉴字第337号鉴定意见书、陕中正车鉴所【2020】车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害人某某甲家属进行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1499X号血醇检验报告的告知笔录、对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害人某某甲家属进行陕平安司鉴【2019】病鉴字第337号鉴定意见书的告知笔录、对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害人某某甲家属进行陕中正车鉴所【2020】车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的告知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某某甲撞至路边致行人某某甲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五路****1号楼2-2204室;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现场照片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