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现住**。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涿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毛家营村东时,与右侧顺行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董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又驾车再次返回事故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经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电话:1368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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