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南京江北新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南京江北新区**街道**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A1****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聚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洛高速下涵洞处,撞倒沿此路段同向步行行驶的被害人郝某某、韦某某,致韦某某于当天抢救无效后死亡、郝某某受伤。经鉴定,韦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合并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郝某某、韦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韦某某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等。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周赛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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