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豫EF****、豫E3***挂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8国道872KM+300M弯道处时,操作不当致豫E3***挂车失控后与由北向南由苏某某驾驶的晋KT****、晋K****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苏逢春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25日,经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苏某某系由于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2020年8月31日,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结合社区评估机构意见,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治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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