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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011号灯杆路口处时,恰逢被害人路某某驾驶“世纪风”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路某某骨盆多发骨折、创伤性肝破裂、创伤性膀胱破裂、脑挫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随即给其妻子汤某某打电话让汤某某到现场顶包。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董某某谎称汤某某是肇事时车辆驾驶员。但案发后民警经过调查确定董某某是肇事时车辆的驾驶员,遂于2020年3月12日电话通知被告人董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6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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