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5时58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津D****2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工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工农大街交口南侧118米处,撞前方顺行田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田某某受伤及双方车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抢救伤者,拨打电话报警,跟随田某某去往静海区医院,并在该医院被民警抓获。后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赔偿田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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