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秦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佳水豪庭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祁某某发生碰撞,致祁某某受伤,董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逃逸。2020年4月7日,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祁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在审理阶段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秦安县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