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晋M****4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段803KM+608.1M(**桥北段)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前方同方向侯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五羊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摩托车驾驶员侯某某受伤,乘坐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娇
检察官助理:汪柯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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