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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3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6公里内丘县柳林镇**东侧处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车行驶的吉某某相撞,造成吉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吉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吉某某的尸体鉴定文书、痕迹检验报告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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