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昆明2038619号“轻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吴某某,沿昆明市广福路西向东方向辅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光水岸小区路段处时,吴某某从董某某所驾车后座摔落倒地,致吴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此次损伤伤情达重伤二级。),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未报警,未保护现场,也未抢救受伤人员,而是驾车从现场逃逸。在此事故中,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事故造成一人重伤;3.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份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5.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助理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0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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