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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龙泉驿区******号附**。1996年2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在劳动教养转运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11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川K*****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中江县城二环路中金快速通道红绿灯方向往二环路中江大道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14分许,当车行至二环路南华镇光辉村路口处时,与行驶前方行人王某某相撞,事发后,董某某将王某某移动至道路外垃圾池边后驾车逃逸事故现场,约10分钟左右后,董某某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报警。造成王某某经医院医生确认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588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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