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住莱阳市**村。2009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14时45分许,驾驶鲁******号轻型封闭货车沿2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57KM+900M交叉路口处,与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村至**村**路由南向北驶入该路口处时相撞,致房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董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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