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在台安县**镇**村**组自家门前路段启动无牌号“**”牌两轮摩托车,因忽视瞭望、操作不当使车辆冲出,与由西向东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刮碰,致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崔某某摔下并受伤。随后被害人崔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崔某某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和解书、谅解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 忠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