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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16时39分左右,驾驶赣C5****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潮州市枫溪区站南东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干渠路交叉口时,适遇被害人苏某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在其右前方,因被告人董某某操作不当,致其车与苏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苏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报警,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潮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苏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

经广东省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赣C5****号重型普通货车的痕迹与苏某某的自行车的痕迹符合相互碰撞的痕迹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20年 10月 27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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