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海城市**镇**村**号**,现住海城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3时10分许,驾驶辽C****8宝骏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城市牌楼镇房身村由北向南行驶至碎石厂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由南向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某(被害人,男,卒年62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两份、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扣押物品清单、暂扣事故车辆放行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两张、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三份、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红
检察官助理:邓 颖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户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