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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7********,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淄博沂源县**镇**村,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6时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省道234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里辛村路段时,将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莱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通行、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董某某的十指指纹信息卡;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董某某的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死亡鉴定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发过程及被告人董某某闯红灯的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玲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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