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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17分许,董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京环线行驶至京环线998公里朱山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公路驾驶二轮自行车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当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法医病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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