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区**街**号**集体,住该地。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C****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衡井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南古庄道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取保候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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