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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董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1时25分许,驾驶苏苏J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盐城市盐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安停车场门口路段,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韩某某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结论为:韩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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