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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02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H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技(淮安)有限公司门前东侧,与由北向南步行通过机动车道的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健

检 察 员:任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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