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3月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5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津JD****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隆兴路与永义街路口西5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人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董某甲驾车逃逸。经民警排查发现津JD****号小型轿车有重大嫌疑,随即民警查询车辆信息,与车主董某甲联系,2019年3月4日9时左右,董某甲驾驶津JD****号小型轿车到张北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董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另在侦查阶段,董某甲与田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履行,田某某对董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 亮
检察员:宋 梅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