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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号**号楼**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2日5时许,饮酒后驾驶鲁A*****小型普通客车,在济南市长清区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至267.2公里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逃逸。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3.4±2.7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赔偿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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