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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44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阜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速度:51-55km/h),沿S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KM+420M处颍上县时,因疏忽观察、遇险情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且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与由西向东高某甲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相撞,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30日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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