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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照号为津J****2号的黑色宝来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团唐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团唐公路19公里900米处时,撞上欲从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被告人董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往静海区医院接受救治,当日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思宇

检察官助理:刘宏帅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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