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3********,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津L****7“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津歧公路37公里30O米处由东南向西北倒车过程中时,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津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董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货箱右侧栏板与李某某所驾车辆右侧把套及右侧制动手柄相撞,致李某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30日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主动报警投案,至今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学礼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