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辽B****W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普兰店区柳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线3km+567m处时,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急转弯而驶入对向车道,致车上货物(树岔)掉落,将路边行人潘某甲砸伤,当日上午,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甲无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潘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潘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30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潘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居委会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户籍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称重单;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调查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致货物散落,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能权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电话1388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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