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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7〕38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4日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案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口西侧时,遇行人周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摩托车正面右侧碰撞到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抢救无效周某某于2016年10月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负责。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36555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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