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6月3日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1101011992********,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80号甲楼306号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三号院1号楼1808号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6京N****6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和平里宾馆西门北侧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复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重新调查并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雷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实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贾嘉楠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共柒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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