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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414,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因肇事逃逸,于2019年9月1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辽P****0号小型轿车,沿**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绥中县***叶某某卖点门前路段时,与胡某甲、胡某乙相撞,造成胡某甲、胡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弃车逃逸。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董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害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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