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7时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B****5号牌中型自卸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与**路交叉路口南路段(瓦房店市**乡)时,与前方同方向孙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载乘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金某某当场死亡,孙某甲受伤,肇事后董某某驾车逃逸。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金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等;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孙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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