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嵩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5月28日被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悬挂TB***号牌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快速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线51KM+100M路段时,其车前部将同向步行的行人王某某、席某撞倒,并致王某某、董某甲两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席某甲陈述;
3、证人闫某某、都某某、席某乙、张某某、董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物证;
7、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致一人死亡,且在案发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艳升
检察官助理:李玉锋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1. 侦查卷宗2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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