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40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曾于2010年5月因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辽AN****号白色起亚轿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花园门前,超速驶入逆向车道,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及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辽AS****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彭某某死亡、两轮电动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辽AS****小型汽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某头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部损伤为轻微伤,左小腿挫伤为轻微伤;辽AS****小型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40元;被害人彭某某的两轮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98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及尸检照片;2.书证:被告人董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被害人彭某某死亡证明书、被害人郭某某病历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