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10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单元**室,系威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路口时,因超速行驶没注意观察,将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应某某撞倒,造成应某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董某某因超速行驶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愿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另支付抢救费、殡葬费一万六千余元及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五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正
检察官助理:杜术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876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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