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8时30分许,驾驶京N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T20030号灯杆处,停车打开驾驶位车门下车时,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57岁,湖北省人)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从小型轿车后侧驶来,撞到小型轿车驾驶位车门上。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周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14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28日自动到案。被告人董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席瑞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