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5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8时30分许,驾驶京N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T20030号灯杆处,停车打开驾驶位车门下车时,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57岁,湖北省人)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从小型轿车后侧驶来,撞到小型轿车驾驶位车门上。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周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14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28日自动到案。被告人董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瑞冰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