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住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村**组。2018年12月29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3时5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董某甲的陕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延高速公路590KM+450M处时,车辆失控后与该处因堵车停于三车道内的豫U****7(豫U***7挂)号车左后尾部追尾相撞,此起事故造成致使陕A****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董某某受伤,乘车人董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19】第60012号: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晋某某、董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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