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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路**栋**单元**室,住北京市顺义区**号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通过微信以350元的价格购买加盖有“中央政法委办公厅证件专用章”、“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保卫处证件专用章”的“中警”证件一张。同时还购买盖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车证一张,盖有“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证件专用章”的车证一张。案发后在其轿车内起获伪造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证”一份。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4月8日18时许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搜查、扣押笔录、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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