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1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栋**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台山市**镇**坊**巷**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号**室。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朝阳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在被害人丁某某开设于本区江桥镇靖远路**弄**号美容店消费时,与工作人员姚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其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司某某、贾某某至现场附近。董某某指使黄某某、司某某与其一起打砸美容店,指使贾某某负责寻找事后聚餐地点,马某某与黄某某互换上衣后欲共同打砸美容店,但因醉酒被董某某劝阻而等在附近。随后,董某某、黄某某、司某某步行至上述美容店,使用路边的砖块将店玻璃大门及店内吧台砸损(经鉴定物损共计人民币1654元)。打砸结束后董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步行,贾某某驾车载司某某共同至本区**镇**路**号东东火锅店聚餐。
当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在上述东东火锅店聚餐时,因点菜之事与服务员发生口角,马某某便掌击服务员被害人王某乙头部。随后贾某某将其车辆因违章停车被贴罚单之事告知董某某等人,董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等人便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向火锅店老板被害人范某某索要罚单钱,范某某被逼无奈将200元现金交给贾某某。随后董某某等人用餐结束时又无故滋事,在火锅店门口肆意摔砸酒瓶、持酒瓶威胁、恐吓、辱骂范某某及围观群众,其间董某某等人使用酒瓶砸中火锅店老板娘被害人王某丙。至次日0时48分许,董某某等人在未买单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司某某离开现场后,至董某某暂住处拿取木棍若干,由贾某某驾车载董某某等人返回本区**镇**路**号东东火锅店,欲实施打击报复。上述被告人驾车到达上址时见有警车在场,遂驾车逃离,此时在现场处警的民警陈浩亮发现被告人车辆,立即驾驶牌照为沪A7***警的警车追赶。陈浩亮在追赶过程中多次使用警用装备喊话,要求贾某某等人停车,但贾某某在董某某等人的指使下采用闯红灯、“S”型路线行驶等方式躲避警车追击,且在此过程中碰撞警车,造成警车右前侧受损,经鉴定物损人民币2117元。
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逃脱警车追赶后,董某某、马某某又在当日3时许,手持木棍步行返回东东火锅店,欲再次实施打击报复时,被留守在现场的特保及联防队员抓获。随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司某某、贾某某。
被告人司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嘉价认(2018)2-4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范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消费清单。3.民警陈浩亮的证言、嘉价认(2018)2-4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损坏照片等。4.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民警黄伟、证人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6、人口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聚众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聚众持凶器任意损毁、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司某某、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炘
检察员:张飞
2019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司某某、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4册。
3.其他材料1册。
4.赃证物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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