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某某**街**号**房**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某某**街**号**房**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在嘉某某**街道**楼村**村**村**楼镇**村**村盗窃作案12次(其中未遂一次,价值444元),盗得玉米9500斤、轮圈900斤,总价值784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与董某某共同盗窃作案3次,价值2664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黄某某在嘉某某万张街道狄楼村韩某某家,盗走韩某某的玉米约1300斤,价值888元。
2.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杨某甲家门口,盗走杨某甲的玉米约700斤,价值518元。
3.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王某某家门口,盗走王某某的玉米600余斤,价值518元。
4.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冯某某家门口,盗走冯某某的玉米约600斤,价值444元。
5.201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万张街道狄楼村狄某某经营的修车行门口,盗走狄某某的轮圈9个,价值810元。
6.201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杨某乙家门口,盗走杨某乙的玉米约400斤,价值370元。
7.2018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薛某某家门口,盗走薛某某的玉米300余斤,价值296元。
8.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黄某某在嘉某某万张街道狄楼村杨某丙家门口,盗走杨某丙的玉米约600斤,价值518元。
9.2018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楼镇**村高某某家门口,分两次盗走高某某的玉米共约30袋,价值888元。
10.201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万张街道狄楼村晁某某家中走廊内,盗走晁某某的玉米约30袋,价值888元。
11.201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黄某某在嘉某某**楼镇**村陈某某家门口,盗走陈某某的玉米约1700斤,价值1258元。
12.2018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杨某丁家门口,盗走杨某丁的玉米12袋(未遂),价值444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嘉某某**街道**村杨某丁家附近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至嘉某某公安局万张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之子董某乙已代为赔偿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害人韩某某、杨某甲等人陈述;6.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其二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彪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街**号**房**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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