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左右至同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二人在肥西县上派镇**小区门口“**超市”门面房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赌具,供参赌人员以“二八杠”、“拉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非法获利两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董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证言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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