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董**,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家住**区**镇**村**组。2017年9月4 日因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家住**区**办**村。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董**在**市**区**办、**镇等地,通过使用钳子、剪刀、起子等工具,盗窃49口灌溉机井内电缆线约399米,水泵两台。其中:
1、2019年9月初,被告人董**在**市**区**办**村**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一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5米。
2、2019年9月,被告人董**在**市**区**办**村**组、**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三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25米。
3、2019年10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林和**林处,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6米。
4、2019年10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路**南,用剪刀剪断一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8米。
5、2019年10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20米。
6、2019年10月,被告人董**在**市**区**办**村**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7米。
7、2019年10月,被告人董**在**市**区**街道办**村**组的生产地内,使用剪刀、钳子等工具盗窃一口灌溉机井内一台水泵和电缆铜线约8米。
8、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田间两机井泵房处,用钳子撬开泵房明锁,盗窃泵房内机井电缆铜线约10米。
9、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生产地内盗窃一口灌溉机井内一台水泵及电缆铜线约20米。
10、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3米。
11、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南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5米。
12、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菠菜地内用剪刀剪断一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3米。
13、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20米。
14、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三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25米。
15、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庄*组,用剪刀剪断一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0米。
16、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办**村*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铜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8米。
17、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办**村**组、**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三口灌溉机井电缆线,盗窃电缆铜线约32米。
18、2019年11月,被告人董**在**市**区**办**村*组、*组、*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五口灌溉机井电缆线,盗窃电缆铜线约45米。
19、2019年12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场附近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两口灌溉机井电缆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3米。
20、2019年12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三口灌溉机井电缆线,盗窃电缆铜线约35米。
21、2019年12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的生产地内用剪刀剪断五口灌溉机井电缆线,盗窃电缆铜线约28米。
22、2019年12月,被告人董**在**市**区**镇**村*组,用剪刀剪断三口灌溉机井电缆线,盗窃电缆铜线约13米。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董**将所盗两台水泵及所有电缆铜线分三次卖于候家魏**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魏**明知其所收购的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被盗物品后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9456元,案发后均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许**证言;3、被害人李**、孙**等30人陈述;4、被告人董**、魏**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董**、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大明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魏**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