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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颜某某等人保险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部二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济宁市兖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济宁市汶上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济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住济宁市**路**庙**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济宁市兖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菏泽市牡丹区**乡**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菏泽市牡丹区**乡**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住济宁市兖州区**镇**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等8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3时40分左右在济宁市兖州区**路**楼村**附近,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白色捷达轿车(鲁******)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奥迪A6轿车(鲁******)由南向北行驶,董某某驾驶白色捷达轿车在前方行驶时向左打方向不慎与后面苏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奥迪A6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告知被告人苏某某自己是酒后驾驶,为了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是不是可以更换驾驶员,经被告人苏某某同意后,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颜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预谋后让被告人颜某某冒名顶替为鲁******捷达轿车驾驶员。2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张某某、苏某某、颜某某向兖州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作了虚假的交通事故陈述,骗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9年3月7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找到被告人颜某某调查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人颜某某在张某某的指示下又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虚假的陈述。由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交通事故存在更换驾驶员的嫌疑拒赔。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骗取保险赔偿费9.3万元,同年3月29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董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向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报案,4月4日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对董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

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是骗领的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已对董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受案调查(3月29日对苏某某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下,为了通过代位求偿的手段骗取保险赔偿,被告人苏某某仍伙同路某某、王某乙通过王某甲获取了颜某某驾驶证、董某某行驶证身份信息等资料。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颜某某、董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被告人王某乙非法提供颜某某驾驶证、董某某行驶证等信息资料。被告人王某乙将该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路某某。被告人路某某明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拒赔,仍向苏某某非法提供颜某某驾驶证、董某某行驶证等信息资料,用于向******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从而致使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刘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到******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通过代位求偿的手段骗取保险赔偿费9.3万元。后被告人苏某某的对象梁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甲保险分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退还9.3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颜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保险公司提供材料等;2.证人证言:王某丙、曹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颜某某,为了骗取保险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乙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针对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再区分主从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保险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苏某某是积极的实施者,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提供积极的帮助,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王某甲、路某某、王某乙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国利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济宁市兖州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济宁市汶上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济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济宁市**路**庙**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济宁市兖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菏泽市牡丹区**乡**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菏泽市牡丹区**乡**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济宁市兖州区**镇**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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