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晚10时许,被害人汤某某乘车返家途中,在柳河镇联合村遇到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陈某、王某、赵某某四人,汤某某上前与对方攀谈后与陈某发生口角,随后陈某用手夹住汤某某脖子使其无法动弹,董某某用右臂肘部击打汤某某后腰位置。经鉴定,汤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董某某、陈某投案自首,汤某某对陈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虹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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