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花园**号**室。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8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某日晚上10时许,在余某某经营的位于**镇**路**号**店内,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在余某某的指使下无故殴打被害人赵某某,余某某还两次拿空啤酒瓶扔向赵某某,但均被赵某某躲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概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二名被告人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情况。
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对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4.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某晚,其几人与余某某等人一起在余某某的**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余某某看赵某某不顺眼殴打赵某某,并指使郭某某、董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后余某某向赵某某扔了两个啤酒瓶。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其在余某某的**饭店吃饭,碰到余某某,余某某跟他说,刚才其在饭店里跟赵某某搞得有点不开心。第二天,余某某打其电话,说昨天晚上其打了赵某某,让其看一下赵某某,并给他2万元。过了二天,其去赵某某住处,将2万元钱给了赵某某。
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其在**饭店因看赵某某不顺眼打其,并指使董某某、郭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后其向赵某某扔了两个啤酒瓶。
7.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某日晚上,其在余某某的**饭店遭到余某某、董某某、郭某某的殴打,余某某还向其扔了两个啤酒瓶。事后,余某某托其认识的朋友张某某赔了其2万元医药费。
8.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其二人在余某某指使下在余某某经营的“**”饭店一包房内殴打赵某某,余某某还向赵某某扔了两个啤酒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捷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现均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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