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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郑某某串通投标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79********,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排**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北辰区**路**园**号楼**门**室,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得知宁河区2017年困难村美丽村庄项目工程即将招标,董某某为承揽项目工程,在明知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郑某某,安排郑某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证明材料替董某某进行围标。郑某某借来了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后,组织人员到招标委托第三方天津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并由董某某出资,郑某某统一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郑某某还按照董某某的授意制作了互相串通投标价格的标书。随后,郑某某与其组织的人员分别代表五家借来的建筑公司参与俵口镇后辛村、丰台镇小李村、廉庄镇高坨镇的项目工程投标。最终,董某某所借的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丰台镇小李村项目工程,中标金额924287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得知宁河区2017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建设项目即将招标,董某某为承揽项目工程,在明知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郑某某,安排郑某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证明材料替董某某进行围标。郑某某借来了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河北省高碑店市**企业(集团)公司等八家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后,组织人员到招标委托第三方天津市**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并由董某某出资,郑某某统一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郑某某还按照董某某的授意制作了互相串通投标价格的标书。随后,郑某某与其组织的人员分别代表八家借来的建筑公司参与廉庄镇菜园村、板桥镇老家庄村、丰台镇后棘坨村等11个的项目工程投标。最终,董某某所借的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廉庄镇菜园村项目工程,中标金额1918377元;其所借的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板桥镇老家庄村项目工程,中标金额1122590元;其所借的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丰台镇后棘坨村项目工程,中标金额3874725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案件来源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海洋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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